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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顺彬:从专利发明人到行业领航者,以科技赋能安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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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顺彬:从专利发明人到行业领航者,以科技赋能安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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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这座创新活力之城,有一位将技术创新刻入基因、以实业布局驱动发展的企业家 —— 他就是上海力祺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多项国家专利发明人邵顺彬。1957 年 9 月出生的邵顺彬,凭借对电子科技领域的敏锐洞察与执着钻研,从单项专利突破到多领域企业布局,从技术研发到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在电子科技、消防安全、进出口贸易等领域留下了坚实的发展足迹,成为兼具技术实力与商业远见的行业领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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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筑基: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开启技术创新之路

邵顺彬的创新基因,早在 21 世纪初便已显露锋芒。他深耕电子科技领域,以解决实际需求为导向,先后研发出三项具有实用价值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为后续创业与行业深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3 年,“汽车微机防盗器” 专利问世,针对当时汽车防盗需求,以科技手段提升车辆安全防护水平,为车主解决财产安全痛点;

2004 年,“智化数码话筒” 专利落地,聚焦音频设备优化,以智能化设计提升话筒使用体验,展现其在电子设备研发领域的多元探索;

2009 年,“车用自动遥控灭火装置” 专利取得重大突破 —— 该装置可通过遥控器精准释放 ABC 超细干粉灭火剂,打破传统灭火器依赖人工操作的局限,4 秒内即可启动灭火,为车辆消防安全提供了全新解决方案,也成为他后续创业的核心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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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项专利横跨汽车安全、音频设备、消防防护三大领域,不仅体现了邵顺彬扎实的技术功底,更彰显其 “从需求出发,以技术破局” 的创新理念,为他开启了从 “专利发明人” 到 “企业创始人” 的转型之路。

创业领航:创立力祺科技,以核心技术驱动企业发展

2010 年,邵顺彬敏锐捕捉到消防科技领域的市场潜力,正式创立上海力祺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 “车用自动遥控灭火装置” 专利技术作为企业核心业务,开启了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的新篇章。

在他的主导下,力祺科技聚焦车用消防安全领域,不断优化 “车用自动遥控灭火装置” 的性能与应用场景 —— 该装置采用的 ABC 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效能是普通干粉的 6-10 倍,且无毒副作用、无污染,既适用于私家车、货车等各类车辆,也可拓展至工程机械、特种车辆等专业领域,上市后迅速获得市场认可。

除了推动核心产品落地,邵顺彬更以 “行业标准制定者” 的身份,引领领域规范化发展。2014 年,他带领力祺科技主导制定行业标准《遥控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CAB 1031-2014),填补了国内车用遥控灭火装置领域的标准空白,为行业技术研发、产品生产提供了统一规范;2021 年,他以专家身份参与团体标准《管道式干粉自动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编制工作,将自身技术经验与行业发展需求深度结合,进一步巩固了力祺科技在消防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

随着企业实力不断提升,2022 年,邵顺彬着眼全球市场,推动力祺科技启动赴美上市计划,旨在借助国际资本平台,将中国消防科技成果推向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实现企业发展的 “二次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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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布局:跨领域经营,构建实业发展矩阵

除了深耕消防科技领域,邵顺彬还凭借精准的商业判断,拓展多领域业务,构建起覆盖电子科技、进出口贸易、汽车销售的实业矩阵。

在企业运营层面,他不仅担任上海力祺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还兼任上海顺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通过进出口业务为科技产品的原材料采购、国际市场拓展搭建渠道桥梁;

在投资布局上,他持有安徽涡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股份,进一步延伸电子科技领域的产业链布局,形成 “研发 - 生产 - 贸易” 的协同发展模式;

此外,其关联企业还涉足汽车销售领域,与自身研发的汽车安全产品形成业务联动,实现 “技术研发” 与 “市场应用” 的深度融合,为企业持续发展注入多元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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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创新为魂,以实业报国

从 2003 年的首项专利,到 2010 年创立力祺科技,再到推动企业筹备上市、布局多领域实业,邵顺彬的每一步都紧扣 “技术创新” 与 “实业发展” 的核心。他以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开启技术之路,以力祺科技为载体实现成果转化,以行业标准制定引领领域发展,更以多元布局构建实业矩阵,生动诠释了 “科技赋能产业,实业助力国家发展” 的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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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随着力祺科技上市进程的推进与多元业务的深化,邵顺彬将继续以技术创新为内核、以实业布局为支撑,在消防科技与相关领域持续深耕,为中国科技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为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贡献更多力量,书写从 “专利发明人” 到 “行业领航者” 的精彩续篇。

实名举报

尊敬各位领导您们好!

今天举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杜XX法官对(2025)沪 0115 民初 51093 号案件罔顾事实、忽略证据、篡改原告诉求、更不详细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文件,只凭自己个人意愿不顾法律条款错判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一事进行举报,

本人邵顺彬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认识案件被告沈家铃(上海通普实业总公司时任法人),并且沈家铃对废塑料加工行业特别感兴趣,因此委托我作为其公司废塑料进口代理商进口日本废塑料。

  由于进口废塑料行业的特殊性及国家对进口有相关规定,因此委托双方都不会签订任何合同,按行规都是先付款后进口、报关等方式交易。并且考虑到进口废塑料的质量不稳定因素,所有用户一般都会采取支付部分定金或货款,然后加工一段时间后进行总结算。如果加工不满意或对进口废塑料质量不满意一般采取退还给进口代理商或协商价格。我作为上海通普实业总公司的进口代理商也的确履行了上述行为,并且在当时也按照双方约定分三批共计400余吨日本废塑料运抵通普公司在宝应的加工工厂内,之后多余9个货柜至今未结。

沈家铃按照行业不成文的行规分多次汇款给我及我公司,并让我先写借条,在加工日本废塑料后抵扣(证据:汇款记录)上述情况都在(2007)汇民一(民)初字第5111号,(2007)汇民一(民)初字第5113号,(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笫1796号判决书中体现,说明当时按照这些汇款总额和9万一个货柜计算,沈家铃后续收到二批货物(第一批10个,第二批9个----最早沈家铃看上的3个货柜已经提前拉到宝应工厂内)共计400余吨(说明书:罗品海亲笔证明,而且沈家铃也签字和证明,沈家铃的亲笔写证词),时隔多日后我问沈家铃最后9个货柜的情况,可是沈家铃一直谎称被宝应环保没收并且焚烧了(慈溪案件中证据)。当时我也信以为真,并未对此追究和追查。2024年通过多年了解和调查,并得到杨州市宝应生态环镜局大力支持和回复,证明杨州市宝应生态环镜局对当时这批废塑料没有采取焚烧处置。通普公司时任法人沈家铃就是用欺骗手法骗取和非法侵占了顺存公司的这9个货柜的货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顺存公司有权追讨通普公司归还这批9个货柜货物。

在本人拿到环保部门证明后开始已原物归还诉求起诉沈家铃(上海通普实业总公司),可是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不顾事实经过,不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文件,不听原告庭审中所说废塑料交易行规情况,不仔细审阅原先各类相关案卷,更是恶意篡改了原告的诉求,草率做出没合同而无法采纳和支持的判决,本案法官的这种业务能力和草率行为能做好一个负责人的法官吗?法院的天平偏向其个人独断专行的一面,法官的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到哪里去了?难道这位法官就是为了一份工作拿工资,而不是为民声张正义。更可怕的庭审笔录语音转换后完全都是乱七八糟的文字,并且浦东法院文档管理也是糊里糊涂,把不是原告的资料归类到该案件档案中(日本废塑料交易时并没有第三家公司参与,完全有本人公司和沈家铃的通普公司进行代理交易,为何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多出一张莫名其妙的港口问题的材料?)法院是一个严肃严瑾、公正公平的国家司法机构,这种误人子弟的作风行为会坑害广大老百姓,同时对后期重审、再审都会产生严重的误导。

今对判决中几个问题提出疑问:

  • 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相关合同,因此不支持。疑点:如果有合同,原告提出的诉求应该是按合同结算最后尾款,可是原告提出的是归还货物,即这批货物不需要合同,只是暂时在通普公司的加工工厂内堆放,最后被通普公司采用骗取方式非法侵占该批货物,原告的诉求非常清晰,可是法官无中生有,硬生生的把原告诉求抛弃和篡改,导致必须要有合同才合法,这种物权归还和买卖合同交易完全是两个不同法律概念,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诉求条款都不一样,这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让人非常失望,同时对法官的失望,对浦东法院的失望,原本简单的案件,一审就能解决,现在还要进行二审,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吗?这种法官的水准也太差了。我代表上海顺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要求上级部门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杜晓淳法官进行调查,是否与通普实业公司有串通现象。

  • 同样是浦东法院,在过去的几个案件中,当时法官都是秉公执法做出最正确的判决(如27万、92万)而且92万案子经过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些案件都是围绕着同一批货物进行审理和判决,当时的法官难道都知道废塑料交易过程?并不是,是他们对案件做了仔细调研,得知废塑料交易的特殊性,所以不需要提出合同问题,可是本案法官做过这方面的了解了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杜晓淳法官扪心自问是否合格?

现实名举报本案法官不作为、不为民、不公正、业务能力不足等行为举报,望相关部门领导对这名法官严查,还本人一个合理的公正的结论。

盼结果!!

实名举报;上海顺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邵顺彬  1510215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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