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客户B,2019年4月25日投保了意外险、意外医疗险、住院费用及住院津贴险。
2021年8月2日因从高处跌落致“右跟部、左踝部疼痛伴功能障碍” 2021年8月10日在云南某骨科医院住院,行双足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治疗一共花费:95994.39元,提交资料向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公司调查人视频回访,在查看受伤部位等细节过程中,发现受伤人员不是客户本人,最终客户承认系自己弟弟受伤住院。公司进行拒付解约不退费处理,同时代理人承认协助客户提交资料,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公司也对代理人做出了扣品质分及扣款处罚。
-案例警示-
骗保必究:《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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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两核品控部)